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某某与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26051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莎,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志,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兰馨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50073137E。
法定代表人:李大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重庆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洋,员工,男,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初 攀 东
人民陪审员   吴晓春
人民陪审员   周游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孙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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