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辖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漆甫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迎庆。
原审被告:熊付全。
原审被告:重庆佰俪墙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审被告: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韦平。
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2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江北区,本案应由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谭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