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1208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50073137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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