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2400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海龙,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48910H。
法定代表人:漆甫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逢柏,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付全,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重庆佰俪墙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汇龙路55号2幢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618011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77-9号,现办公地址渝北区兰馨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750073137E。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熊付全、重庆佰俪墙面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0元减半收取8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