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

滁州学院与盛如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1439号
原告:滁州学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60905355。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校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女儿。
原告滁州学院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滁州学院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学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学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滁州学院负担。
审判员齐丽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