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

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与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与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0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2民初369号
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杭州市延安南路8号天风商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与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15859元,减半收取7929.5元,由原告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负担,退还原告7929.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化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