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

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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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1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574422068。
法定代表人:保守礼,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青海立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9850244X1。
法定代表人:金献钏,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青2801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勘查费441961.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2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告知书;向被执行人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证券、保险、税务、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于2021年8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格尔木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传统查控,通过不动产登记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的租赁土地,因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故无法查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案款451286.28元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未得到受偿。2021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鑫通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献钏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18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青海海旺矿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永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孙豫奎
审判员吕剑
审判员王维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保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