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4969号
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五地质大队,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北门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G73230049M。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航,男,1994年9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17日生,穿青人,贵州省人,住清镇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五地质大队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后,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五地质大队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五地质大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五地质大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高艺
书记员郭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