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8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矿业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银海元隆广场第7幢1单元25。
法定代表人:肖宪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现在贵州省平坝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五地质大队,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北门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东如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东如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系***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清镇市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红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贵阳矿业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一五地质大队、***、***、***及原审第三人清镇市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9)黔01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阳矿业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喻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