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2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长明,系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02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