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02执16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长明,系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1002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
审判员周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