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025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住所地:郴放市七里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明,该总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临武县泡金山铅锌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花塘乡铺下。
法定代表人:邝发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本院执行的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申请执行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1025执3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卫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