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002执42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南岭大道(原郴州市七里大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73900175。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队队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中路8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8088294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1日作出的(2018)湘1002民初5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19年11月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11月20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1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9年11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19年12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14,202.5元,尚有1,414,202.5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永州市银华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
审判员***
审判员周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曹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