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民终28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原七里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杨长明,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队法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郴州市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同心路5号西苑商住楼E-A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上诉人郴州市骏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撤回上诉。
上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7元,减半收取8133.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欧泽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唐旭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