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四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队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社区建设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文金娥。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四队与被执行人湖南力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协商,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另有纠纷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拟待该案审结后再与本案合并执行,故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2执206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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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