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四队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四队与龙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1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四队,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四队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1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二次拍卖及变卖程序,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且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湘021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