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6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天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20033476E。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舒,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杰,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系原审被告丈夫。
上诉人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安定
审判员 胡 荣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