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6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天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20033476E。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舒,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杰,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系原审被告丈夫。

上诉人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19)浙0185民初408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安定

审判员  胡 荣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