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金驰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浙江浦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24)浙0112执2005号 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杭州临安xxxx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xxxx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你(单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令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限制消费期间,你(单位)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本限制消费令自行解除。 (院印)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