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698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力荣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新华街301号浙中信息产业园信息大厦405室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方进收,组织机构代码:07402333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半步桥街13号甲1号楼309室,组织机构代码:69323551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华力荣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霞旭晨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1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80000元以及利息,立案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或失信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拘留措施,另外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有180000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69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于颖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