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78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力荣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123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金华力荣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