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力荣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力荣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978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力荣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婺州街123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金华力荣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