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2116号
申请人:***,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姑开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R1D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5031.34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35031.3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为了使今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为由,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031.34元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5031.3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罗跃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