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02民初2116号之一
原告:***,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海百合建设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罗跃谊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