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息烽辉煌商品砼有限公司、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2民初328号
申请人:息烽辉煌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交通路9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E8E4B8Q。
法定代表人:付智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R1D1Q。
法定代表人:周昌武,执行董事。
申请人息烽辉煌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申请人息烽辉煌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5625.62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息烽辉煌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5625.62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穆 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坚
书 记 员  黄姝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