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民初3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息烽辉煌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交通路9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E8E4B8Q。
法定代表人:付智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滔,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YR1D1Q。
法定代表人:周昌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屹军(系该公司员工),男,1981年8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
息烽辉煌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黔0122民初3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5625.62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息烽辉煌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以其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第四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海百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5625.6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穆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林
书 记 员 简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