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24执13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研究院。
被执行人:茶陵嘉园矿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茶陵嘉园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湘0224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茶陵嘉园矿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2019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茶陵嘉园矿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研究院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茶陵嘉园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后又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和保险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茶陵嘉园矿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茶陵嘉园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0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3621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