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

长安大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223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被告长安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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