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223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宽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被告长安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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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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