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91民初1211号
原告:河北柏特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隆兴中路77号隆兴大厦A座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5402377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蒙古族,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河北柏特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特公司)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1000元;2、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9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1日,原告(作为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被告***将位于保定市涞水县城地下管线普查采购项目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原告,约定:该工作量初步估计为200公里,单价固定,为每公里1000元,最终按验收合格的实际工作量结算。并约定了其它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按要求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1月1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就本合同项下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30000元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其中101000元分五次偿还,余款29000元分两次偿还。合同还约定: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还款金额和时间,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9000元,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但被告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付款,至今分文未付,应承担给付责任,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9000元。还款协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还款协议签订地为河北保定高新区。
***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柏特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6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书》,欲证明:原告接受位于保定市涞水县城地下管线普查采购项目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约定了工作范畴、初步工作量200公里、单价1000元/公里及结算和权利义务等相关条款约定;
2、2018年11月16日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30000元,其中101000元已到期未付款,并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9000元。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质证认定的上述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12月1日,***(甲方)与柏特公司(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河北省保定市位置的涞水县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采购项目的测绘技术服务工作委托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同时约定工作量为200公里,单价为1000元,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并约定结算方式:依照合同约定单价按工程进度分阶段付款,每批次数据验收合格后,当月25号之前申请结算、次月15号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批次费用的50%(以实际情况为准),项目全部结束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再支付项目总价款40%,经业主验收合格后1年内付清剩余项目总价款10%。2016年12月23日,***支***公司合同款70000元。2018年11月16日,柏特公司与***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共拖欠柏特公司合同款130000元,其中经双方协商同意,***将101000元分五次进行偿还,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5000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支付16000元,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支付30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30000元,2020年1月1日至10月1日支付20000元,余款29000元分两次进行偿还(其中19000元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22年12月10日,开具发票后,***领取发票时支***公司10000元)。另约定,如果***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还款金额和时间,需要向柏特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9000元。2018年12月3日,***给***公司5000元,2019年6月13日,***给***公司16000元。
本院认为,***与柏特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还款协议对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应依该约定履行。现该还款协议中101000元已到还款期限,***偿还21000元,尚有80000元未偿还,应予偿还。双方虽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但***依协议部分履行,并未完全违反双方约定,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应予扣减,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
综上所述,***给***公司工程款8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给付河北柏特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工程款8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河北柏特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443元,***负担1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宏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函书记员**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