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核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核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慕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8执34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核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xx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慕赟,男,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xx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核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慕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5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