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3369号
原告:***创通达国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远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创通达国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远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通达国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徐 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