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782民初4125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开源地质勘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98232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98232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被申请人焦作市神龙水文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幸琪
书记员 郭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