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4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伦,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三角路村福星惠誉水岸国际6号地块1幢23层1-24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炳,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艳红
审判员 余 杰
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