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新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华新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3524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新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男,,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内0105执352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云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尔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