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方盛公司、乌鲁木齐市方盛公司吐鲁番市蔬菜经济开发分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2101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方盛公司,地,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昌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方盛公司吐鲁番市蔬菜经济开发分公司,地,地址吐鲁番市新站桃儿沟/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吐鲁番市方亚无土栽培蔬菜基地,地,地址吐鲁番市新站桃儿沟/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乌鲁木齐市方盛公司、乌鲁木齐市方盛公司吐鲁番市蔬菜经济开发分公司、吐鲁番市方亚无土栽培蔬菜基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2915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基于以上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