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与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3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8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奕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4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92908061XM。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冻民,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霖菁,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聘用合同》无效,与当事人关于合同效力的主张不一致,一审应当将合同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一审仅审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未将合同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  欢  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祎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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