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122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市**4丘********。
法定代表人张建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燕东,公司经营规划部副部长。
被执行人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鄯善县新城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冲宵,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旭珍,系公司执行董事。
***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2122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290000.07元、利息984809.1元、诉讼费25038元、公告费710元,合计2300557.1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措施:
1、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
2、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12日、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4日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发起查询,并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对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帐户内存款20886.03元予以扣划并支付申请人;
3、2020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房产进行查询,经查在本辖区无不动产、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进行查询,经查在乌鲁木齐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7月15日,申请人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查询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况,经本院授权***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刘伟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情况;
6、2020年9月5日对新疆万水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李旭珍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9月8日对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冲霄限制高消费。
经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任燕东进行了终本约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席 辉
审 判 员 胡 西 家
审 判 员 库得然提·库尔班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马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