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1民终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鄯善宏昌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6)新2122民初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鄯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昌吉兴地勘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伟
代审判员南斐
代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