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

某某与宁夏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院、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27民初181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鱼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曾建平,院长,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告: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凌云,男,汉族,住青海省湟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鱼台英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院、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院、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夏有色金属地质勘查院、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兰州矿产勘查院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