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

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申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地良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以下简称二四八地质大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5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地良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证明二四八地质大队未按合同约定出具勘查报告,未提供野外钻探施工钻孔柱状图及钻孔台班报表,严重违约,爱地良农公司不应支付其服务费。(二)一审法院在能够找到爱地良农公司的情况下,却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爱地良农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四八地质大队对其有野外钻探施工等义务,故其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二四八地质大队给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二四八地质大队违约,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二,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时,在采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爱地良农公司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爱地良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