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

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与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85民初5249号
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与被告青岛爱地良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爱地良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30000元,并负担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开始,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为其提供地质勘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服务,原告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后,被告一直拖欠应支付的费用,2014年7月1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截止至2014年7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费用83万元,被告承诺最长至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至今未还。
被告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原被告间的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出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系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待证事项,本院依法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0年开始,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多次为被告提供地质勘查、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服务,原告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后,被告一直拖欠应支付的费用。2014年7月1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至2014年7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费用83万元,被告承诺最长至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委托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委托费用83万元,并承诺最长至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照承诺及时支付欠款,形成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利息,因双方对欠款利率没有约定,故应从被告承诺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欠款830000元。
二、被告青岛爱地良农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省核工业二四八地质大队上述欠款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支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上列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0元、保全费48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