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8034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男。
被告:贵州煤设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吝军强,董事长。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煤设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18日以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4元,由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霄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思杰
书 记 员 宋思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