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

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特185号
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明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波,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民选。
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与被申请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撤回申请。
申请人预交的案件收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煤田地质局资源环境调查中心负担。
审判长 朱 梅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邵晓斐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