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云峰管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1876号之一
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俞家汇东方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支农、朱旋,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261号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33元,减半收取5116元,保全申请费3820元,合计8936元,由原告云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安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