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891号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739608276D。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勇,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敏,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261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47033091X9。
法定代表人:徐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鑫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鑫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由***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粉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