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4632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厦门恒建宏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9号1号楼6楼B03。
法定代表人:龚春晖。
被告: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261号4层。
法定代表人:张湧。
原告***与被告厦门恒建宏方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7.7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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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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