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林华与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25民初1947号之二
原告:**,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5704625383J)
法定代表人:童良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中,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
法定代表人:***,村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25472030961M)
法定代表人:席雄炎,局长。
被告: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52578441498)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泽龙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龙游县东华街道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龙游县公路管理局、龙游县东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