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

某某与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5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2408号
原告任某,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任某承担。
审判长田丰
人民陪审员修芳
人民陪审员张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