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2407号
原告***,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县。
委托代理人*道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