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

某某与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民初字第2405号
原告***,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身份证号。
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林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化地质矿山总局山东地质勘查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