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12民初829号
原告:***,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德州市。
原告:李文龙,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德州市。
原告:李文杰,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现住德州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尚义,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注册号370113600292339。
经营者:王传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利,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6806716161。
法定代表人:王怀洪,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洪,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文龙、李文杰与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不锈钢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因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简称地质勘察研究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根据不锈钢中心的申请依法将其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李文龙、李文杰的申请,于2019年1月30日裁定冻结了不锈钢中心的银行存款91.46元。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龙、李文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尚义,被告不锈钢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马红利,被告地质勘察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文龙、李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不锈钢中心向***、李文龙、李文杰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67561元;2.诉讼费由不锈钢中心承担。后***、李文龙、李文杰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不锈钢中心向***、李文龙、李文杰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82276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长清不锈钢中心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签订《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约定由不锈钢中心负责安装玻璃展示窗。后不锈钢中心雇佣了***的配偶,即李文龙、李文杰的父亲李新军安装玻璃展示窗。2018年12月26日,在安装展示窗的过程中,李新军因吸盘不稳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致死。玻璃展示窗的安装地点为济南市经十东路地质勘察研究院。李新军系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致死,不锈钢中心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李文龙、李文杰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长清不锈钢中心辩称,***、李文龙、李文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中心未与死者李新军签定雇佣合同,未向李新军发放工资,也未与李新军通过电话,李新军不是本中心雇员。本中心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签订《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后,将该工程承揽给李文杰,由李文杰组织、安排、指挥安装施工作业,李新军是在李文杰雇佣期间因其雇佣活动而不幸身亡的,应由李文杰承担赔偿义务。本中心对李新军的死亡没有赔偿义务,即使有一定责任,因该工程是地质勘察研究院让本中心承包的,李新军也是在为地质勘察研究院施工过程中死亡的,理应由地质勘察研究院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死者李新军系农业户口,其死亡标准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没有依据。
地质勘察研究院辩称,其与李新军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承揽关系,对李新军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与不锈钢中心签订有《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其系定作人、不锈钢中心是承揽人,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作为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与李新军家属于2019年1月3日签订《协议书》,李新军的家属认可地质勘察研究院没有过错,***、李文龙、李文杰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的所有权利义务已经一次性处理完毕,人民法院不应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李新军于1968年4月27日出生,李新军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长子李文龙、次子李文杰。不锈钢中心系2016年1月7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不锈钢护栏、不锈钢扶手、铁艺护栏、围栏、不锈钢门、不锈钢制品、玻璃门、玻璃雨棚、五金、电器的销售。地质勘察研究院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
2、2018年11月21日,地质勘察研究院作为甲方与不锈钢中心作为乙方签订《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一份,约定钢结构高透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尺寸:前面长度3500㎜*两侧长度2900㎜高度2600㎜。让利后最终价款43000元,报价含3%的增值税发票。框架采用100*100镀锌钢管,外饰1.2㎜厚拉丝不锈钢板,立面采用12㎜超白钢化玻璃,顶部采用6+6超白钢化夹胶玻璃,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要达到同行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合格标准;制作周期自2018年11月22日开工至2018年12月1日完工。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50%(21500元)作为订金,剩余50%待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甲方负责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单位协调沟通,并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给乙方;本工程完工后甲方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如完工后3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通过验收合格,但不能由此免除乙方由于产品自身缺陷的质量原因的质保修责任;乙方在收到定金后及时安排生产加工并保质保量按时安装到位,施工过程中的包装、运输、安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及设施保护责任由乙方负责。2018年12月17日,地质勘察研究院作为甲方与不锈钢中心作为乙方重新签订了该《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对钢结构高透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尺寸变更为:前后面长度2310㎜*两侧长度2120㎜高度2000㎜。最终价款变更为52000元,去除了框架采用100*100镀锌钢管,外饰1.2㎜厚拉丝不锈钢板的要求,其余合同内容未作变更。
3、2018年12月26日,李新军与其弟李伍军、其子李文杰、不锈钢中心经营者王传杰在济南市经十路地质勘察研究院院内安装玻璃展示窗时,因其站在两米高的脚手架上为将玻璃抬至脚手架上进行安装时,其两手中持有的玻璃吸盘不牢固发生了松动,李新军因抬玻璃用力较大从脚手架上瞬间掉下,后脑部和背部着地。李新军被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途中因脑干损伤而死亡。
4、2019年1月3日,***、李文龙、李文杰作为甲方与地质勘察研究院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亲属李新军于2018年12月26日在从事不锈钢中心(或王传杰个人)安排的工作中发生意外去世,除甲方三人外,李新军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乙方与不锈钢中心签订过《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甲方聘请咨询了专业律师,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事实,双方均认可,乙方没有过错,即使无法定赔偿责任,乙方也自愿对由甲方担负人道救助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补偿(或赔偿)甲方15万元(付款至甲方指定帐户,户名李文杰,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德州齐河支行营业室),即使乙方有过错,乙方的所有(单独或连带)责任也一次性了结。二、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向不锈钢中心和王传杰个人主张权利时,如涉及乙方,甲方放弃要求乙方承担实体责任的权利。甲方中的任何一人单独或同时向乙方主张权利,或李新军有甲方以外的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各主体负连带责任,应退回乙方15万元,并赔偿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三、甲方可向不锈钢中心和王传杰个人主张全额赔偿,本协议中的15万元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签订后,2019年1月11日,地质勘察研究院向李文杰支付款项150000元,李文杰向地质勘察研究院出具收到条一份并载明“今收到地质勘察研究院人道主义救助金150000元”。
5、李新军系农村居民户口。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李新军与不锈钢中心之间是否存在个人劳务关系及地质勘察研究院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各方过错及承担责任比例问题;三、赔偿范围和数额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文龙、李文杰主张李新军系在从事不锈钢中心雇佣的活动中致死,并提供了李新军掉落经过的监控录像一份,李文杰与不锈钢中心经营者王传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结算的明细单五张,其中李文杰提供的与不锈钢中心工资结算明细单中记载的工资结算方式为按日240元按人数进行结算,其中人数有2人或3人不等。不锈钢中心辩称其与李文杰之间系承揽关系提供了其与李文杰工资结算的明细表六张,李文杰对该六张工资结算明细表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不锈钢中心提供的工资结算明细表的第一张为总工资数额,其中载明“解放东路工地12170元、济宁工地6370元、玻璃盒子3733元“等,第二张至第四张工资明细表均注明了第一张明细表总工资数的计算方式为按人数按日工资数额进行结算,不锈钢中心亦认可该明细表中240元、260元系日工资数额,工资系按人数和工时进行结算,且不锈钢中心按该明细表中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数额向李文杰支付了款项。同时,根据该工资明细表中“玻璃盒子3733元”载明的内容,不锈钢中心认可该款项系涉案玻璃展示窗支付给李文杰的劳务费3733元。***、李文龙、李文杰提供的工资结算明细表与不锈钢中心提供的工资结算明细表与不锈钢中心经营者王传杰的庭审陈述相印证,能够证明不锈钢中心与李文杰、李新军等人形成稳定的劳务雇佣关系。***、李文龙、李文杰主张李新军系在为不锈钢中心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并死亡,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不锈钢中心辩称其将涉案工程承揽给了李文杰,而涉案工程不锈钢中心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签订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为52000元,不锈钢中心支付给李文杰仅为3733元,不锈钢中心辩称其与李文杰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由李文杰雇佣了李新军,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不锈钢中心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签订的《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约定的内容,该协议系不锈钢中心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地质勘察研究院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根据相关规定,6层或2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才需要门窗安装资质,涉案工程系2米高的玻璃展示窗制作及安装,地质勘察研究院无需审查承揽人的相关资质,故地质勘察研究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锈钢中心主张地质勘察研究院应对***、李文龙、李文杰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李新军和不锈钢中心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锈钢中心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依法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李新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新军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的情况下,高空作业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高处掉落致死,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本院酌定不锈钢中心与李新军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3。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李文龙、李文杰要求不锈钢中心赔偿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文龙、李文杰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村委证明,不能证明李新军常年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李新军系农村居民,本院依法认定其死亡赔偿金为325940元(2018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7元×20年),丧葬费为34652.5(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69305元÷2),以上共计360592.5元。
另,***、李文龙、李文杰将不锈钢中心诉至本院,主张李新军系在雇佣过程中受到伤害致死,并未要求按生命权纠纷主张损失,根据***、李文龙、李文杰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依法纠正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赔偿原告***、李文龙、李文杰死亡赔偿金228158元(325940元×70%);
二、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赔偿原告***、李文龙、李文杰丧葬费24256.75元(34652.5元×70%)
以上两项判决款项共计252414.75元,限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7.6元,减半收取6013.8元,保全费4358元,以上共计10371.8元,由原告***、李文龙、李文杰负担7259.8元,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负担3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