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

***与泰安安达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6民初16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泰安安达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泰安市岱岳区卧虎山花园三期第二号楼下面朝南西数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王敏,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36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彦。

被告: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33699号山东煤田地质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安泽县唐城镇三交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安达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山东泰山资源勘查有限公司、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清亮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