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

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5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王传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利,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杰,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龙,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怀洪,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洪,山东泰山蓝天(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不锈钢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李文杰、李文龙、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以下简称地质勘察研究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不锈钢中心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文杰、李文龙对不锈钢中心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由***、李文龙、李文杰、地质勘察研究院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做出错误判决,详述如下:一、死者李新军的雇主是李文杰,而非不锈钢中心,李新军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向雇主即李文杰主张权利,不锈钢中心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锈钢中心将涉案工程承揽给李文杰后,即按照李文杰的报价向其支付工程款。至于李文杰接受承揽后雇佣何人、几人、施工几日完成涉案工程,均与不锈钢中心无关,不锈钢中心无权过问也无必要过问。原审法院认定不锈钢中心与死者李新军之间形成稳定的劳务雇佣关系,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且无事实依据。截止李新军意外死亡,不锈钢中心从未雇佣过李新军,从不认识李新军,从未与李新军打过电话,从未对李新军下达过任何工作上的指令,从未向李新军支付过任何款项,从未与李新军打过任何交道,对李文杰雇佣了李新军为其在涉案工程中打工亦不知情,不知一审法院是如何认定不锈钢中心与死者李新军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劳务雇佣关系”的?综上,李文杰作为死者李新军的雇主,应对李新军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不锈钢中心不是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退一步讲,即便一审法院认定不锈钢中心与死者李新军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是正确的,从而判决不锈钢中心赔偿***、李文杰、李文龙损失252414.75元,不锈钢中心认为,一审判决依然是错误的,一是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还应判决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与不锈钢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判决不锈钢中心承担70%的比例明显偏高,不锈钢中心认为该比例不应超过30%。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不锈钢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仅“不锈钢护栏、不锈钢扶手、铁艺护栏、围栏、不锈钢门、不锈钢制品、玻璃门、玻璃雨棚、五金、电器的销售”。涉案工程高度已达到两米以上,依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作为发包方在明知不锈钢中心仅具有不锈钢制品的销售资格、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锈钢中心,依法应当与雇主即不锈钢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既然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认为其对李新军死亡无任何过错、无任何责任,不锈钢中心不禁要问:(1)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为何要向死者李新军的继承人支付高达l5万元的巨款呢?(2)该款项从何而来?(3)该款项是何名义?(4)如果该款项确实是“人道主义救助金”,则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为何还要***、李文杰、李文龙三人承诺“不得起诉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否则就要“退还该l5万元”呢?第三、死者李新军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其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在70%以上。一审法院业已查明,李新军系因其两手中持有的玻璃吸盘不牢固发生松动而导致抬玻璃用力较大从脚手架上掉落摔伤致死。李新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的情况下,从事高空作业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以致死亡;且其手中持有的吸盘系由其子李文杰提供的。因此,不锈钢中心认为,死者李新军存在重大过错,其应承担至少70%的责任,原审法院仅判其承担30%的责任,显属错误。综上所述,不锈钢中心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文杰、李文龙对不锈钢中心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李文龙、李文杰、地质勘察研究院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
地质勘察研究院辩称,地质勘察研究院因与不锈钢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者纠纷上诉案,地质勘察研究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管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还是根据第十一条,勘察研究院都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中的钢结构展示窗不仅尺寸较小,而且也不属于“建筑工程”,国家相关规定中对此类工作没有资质要求。现行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类》中,对“玻璃展示窗的制作安装”没有资质要求。对“钢结构工程”有资质要求,即第9项《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但是其中的“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以工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本案中的展示窗尺寸为前后长度2310mm,两侧长度是2120mm高度是2000mm,尺寸较小,而且独立设置,不属于“房屋建筑”,也不是属于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不应将其归于建筑工程而对制作安装者提出资质要求。二、“安全生产条件”已经包含在安装资质要求之中。没有安装资质要求,意味着发包人不需要再另行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申请条件为例,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已经包含在安装资质要求之中。没有资质要求,也就意味着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特殊要求,因此不能以勘察研究院“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为由,要求其与不锈钢销售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不锈钢销售中心销售有用工主体资格。勘察研究院与其签订安装制作合同时,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等方面的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有用工主体资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锈钢销售中心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勘察研究院与其签订制作安装合同不存在定作、选任等方面的过错。四、不应对“安全生产条件”任意扩大解释,认为不锈钢销售中心不能从事展示窗制作安装业务。不锈钢中心属于小微企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在建筑领域的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例如在2014年以前的旧标准中,对金属门窗的生产安装曾经有过资质要求,但是在新标准中这种要求被消了。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过渡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承包工程范围等问题的通知》(2015年4月14日)“按原标准取得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上述变化说明,即使在专业建筑安装领域,对小微企业的资质限制也是逐步放宽的,类似不锈钢销售中心一样的小微企业从事门槛不高的不锈钢结构安装业务是合法的,不应再对其在资质、安全生条件等方面提出过高的要求。如果判决勘察研究院与不锈钢销售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看似解决了个案,但是这种导向错误的,违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在这种判决的引导之向,不仅是勘察研究院,任何一家企业或个人,今后都不会再胆敢把即使是再小的工作承包给个体工商户,类似不锈钢销售中心这样的小微企业再也不会有工作机会。一审法院判决不锈钢中心承担雇主责任,虽然从个案讲加重了不锈钢中心的负担,但是这样的判决可以促使类似小微企业规范用工,加强对劳动者的工伤保护,对社会上的不规范用工行为有所抑制,从长远看,这样的判决不管是对于企业还是劳动者都是一种有利的引导,是合理合法的判决。综上,不锈钢中心要求判决勘察研究院与不锈钢销售中心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不锈钢中心的上诉请求。
***、李文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锈钢中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李文龙未作答辩。
***、李文龙、李文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不锈钢中心向***、李文龙、李文杰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822761元。2、诉讼费由不锈钢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李新军于1968年4月27日出生,李新军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子,长子李文龙、次子李文杰。不锈钢中心系2016年1月7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为:不锈钢护栏、不锈钢扶手、铁艺护栏、围栏、不锈钢门、不锈钢制品、玻璃门、玻璃雨棚、五金、电器的销售。地质勘察研究院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事业单位法人。2、2018年11月21日,地质勘察研究院作为甲方与不锈钢中心作为乙方签订《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一份,约定钢结构高透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尺寸:前面长度3500㎜*两侧长度2900㎜高度2600㎜。让利后最终价款43000元,报价含3%的增值税发票。框架采用100*100镀锌钢管,外饰1.2㎜厚拉丝不锈钢板,立面采用12㎜超白钢化玻璃,顶部采用6+6超白钢化夹胶玻璃,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要达到同行业或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合格标准;制作周期自2018年11月22日开工至2018年12月1日完工。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50%(21500元)作为订金,剩余50%待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甲方负责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单位协调沟通,并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给乙方;本工程完工后甲方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如完工后3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通过验收合格,但不能由此免除乙方由于产品自身缺陷的质量原因的质保修责任;乙方在收到定金后及时安排生产加工并保质保量按时安装到位,施工过程中的包装、运输、安装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及设施保护责任由乙方负责。2018年12月17日,地质勘察研究院作为甲方与不锈钢中心作为乙方重新签订了该《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对钢结构高透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尺寸变更为:前后面长度2310㎜*两侧长度2120㎜高度2000㎜。最终价款变更为52000元,去除了框架采用100*100镀锌钢管,外饰1.2㎜厚拉丝不锈钢板的要求,其余合同内容未作变更。3、2018年12月26日,李新军与其弟李伍军、其子李文杰、不锈钢中心经营者王传杰在济南市经十路地质勘察研究院院内安装玻璃展示窗时,因其站在两米高的脚手架上为将玻璃抬至脚手架上进行安装时,其两手中持有的玻璃吸盘不牢固发生了松动,李新军因抬玻璃用力较大从脚手架上瞬间掉下,后脑部和背部着地。李新军被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途中因脑干损伤而死亡。4、2019年1月3日,***、李文龙、李文杰作为甲方与地质勘察研究院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亲属李新军于2018年12月26日在从事不锈钢中心(或王传杰个人)安排的工作中发生意外去世,除甲方三人外,李新军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乙方与不锈钢中心签订过《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甲方聘请咨询了专业律师,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事实,双方均认可,乙方没有过错,即使无法定赔偿责任,乙方也自愿对甲方担负人道救助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补偿(或赔偿)甲方15万元(付款至甲方指定帐户:6212261612005524690,户名李文杰,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德州市德州齐河支行营业室),即使乙方有过错,乙方的所有(单独或连带)责任也一次性了结。二、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向不锈钢中心和王传杰个人主张权利时,如涉及乙方,甲方放弃要求乙方承担实体责任的权利。甲方中的任何一人单独或同时向乙方主张权利,或李新军有甲方以外的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要求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各主体负连带责任,应退回乙方15万元,并赔偿乙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三、甲方可向不锈钢中心和王传杰个人主张全额赔偿,本协议中的15万元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协议签订后,2019年1月11日,地质勘察研究院向李文杰支付款项150000元,李文杰向地质勘察研究院出具收到条一份并载明“今收到地质勘察研究院人道主义救助金150000元”。5、李新军系农村居民户口。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李新军与不锈钢中心之间是否存在个人劳务关系及地质勘察研究院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二、各方过错及承担责任比例问题;三、赔偿范围和数额问题。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文龙、李文杰主张李新军系在从事不锈钢中心雇佣的活动中致死,并提供了李新军掉落经过的监控录像一份,李文杰与不锈钢中心经营者王传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结算的明细单五张,其中李文杰提供的与不锈钢中心工资结算明细单中记载的工资结算方式为按日240元按人数进行结算,其中人数有2人或3人不等。不锈钢中心辩称其与李文杰之间系承揽关系提供了其与李文杰工资结算的明细表六张,李文杰对该六张工资结算明细表真实性无异议。经一审法院审查,不锈钢中心提供的工资结算明细表的第一张为总工资数额,其中载明“解放东路工地12170元、济宁工地6370元、玻璃盒子3733元”等,第二张至第四张工资明细表均注明了第一张明细表总工资数的计算方式为按人数按日工资数额进行结算,不锈钢中心亦认可该明细表中240元、260元系日工资数额,工资系按人数和工时进行结算,且不锈钢中心按该明细表中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数额向李文杰支付了款项。同时,根据该工资明细表中“玻璃盒子3733元”载明的内容,不锈钢中心认可该款项系涉案玻璃展示窗支付给李文杰的劳务费3733元。***、李文龙、李文杰提供的工资结算明细表与不锈钢中心提供的工资结算明细表与不锈钢中心经营者王传杰的庭审陈述相印证,能够证明不锈钢中心与李文杰、李新军等人形成稳定的劳务雇佣关系。***、李文龙、李文杰主张李新军系在为不锈钢中心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并死亡,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锈钢中心辩称其将涉案工程承揽给了李文杰,而涉案工程不锈钢中心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签订协议中约定的工程款为52000元,不锈钢中心支付给李文杰仅为3733元,不锈钢中心辩称其与李文杰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由李文杰雇佣了李新军,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不锈钢中心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签订的《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约定的内容,该协议系不锈钢中心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地质勘察研究院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根据相关规定,6层或2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才需要门窗安装资质,涉案工程系2米高的玻璃展示窗制作及安装,地质勘察研究院无需审查承揽人的相关资质,故地质勘察研究院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锈钢中心主张地质勘察研究院应对***、李文龙、李文杰承担赔偿责任,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李新军和不锈钢中心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锈钢中心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依法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李新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新军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的情况下,高空作业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高处掉落致死,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综上,一审法院酌定不锈钢中心与李新军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3。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李文龙、李文杰要求不锈钢中心赔偿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李文龙、李文杰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而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村委证明,不能证明李新军常年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事实。李新军系农村居民,一审法院依法认定其死亡赔偿金为325940元(2018年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7元×20年),丧葬费为34652.5(在岗职工人均年平均工资69305元÷2),以上共计360592.5元。另,***、李文龙、李文杰将不锈钢中心诉至一审法院,主张李新军系在雇佣过程中受到伤害致死,并未要求按生命权纠纷主张损失,根据***、李文龙、李文杰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依法纠正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一、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赔偿***、李文龙、李文杰死亡赔偿金228158元(325940元×70%);二、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赔偿***、李文龙、李文杰丧葬费24256.75元(34652.5元×70%)以上两项判决款项共计252414.75元,限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7.6元,减半收取6013.8元,保全费4358元,以上共计10371.8元,由***、李文龙、李文杰负担7259.8元,由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负担3112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新军与不锈钢中心之间是否存在个人劳务关系问题,根据不锈钢中心与地质勘察研究院签订的《超白玻璃展示窗制作安装协议》约定的内容,该协议系不锈钢中心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地质勘察研究院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双方系加工承揽关系。根据李文杰与不锈钢中心经营者王传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工资结算的明细单记载的相关内容,能够证明不锈钢中心与李文杰、李新军等人形成稳定的劳务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不锈钢中心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依法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使李新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后死亡,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新军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设备的情况下,高空作业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从高处掉落致死,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酌定不锈钢中心与李新军的责任承担比例为7:3,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不锈钢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8元,由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亿丰不锈钢销售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武绍山
审判员  王立强
审判员  孙 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徐 敏